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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现将该规划条件变更意向向社会公示。
2、停车配建要求:由“机动车位不小于0.3/100m2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不小于0.6/100m2建筑面积”调整为“机动车位不小于0.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不小于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及生活配套参照相应功能配比”;
五、建筑间距要求:满足自身及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防震、气象、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
七、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内竖向标高,并宜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相衔接。
八、停车场地要求:机动车位不小于0.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不小于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及生活配套参照相应功能配比。
十、建筑造型要求:建筑色彩依据《浙江省工业建筑色彩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文件执行,建筑风格、体量等要与相邻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建筑新颖、美观、有时代特色。
1、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比例控制在7%以下,若项目属新产业、新业态则根据《的通知》(浙土资厅〔2016〕305号)文件执行;
2、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3、海绵城市、人防、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燃气、人防等设施请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5、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嘉善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善政发〔2018〕112号)的内容予以实施。工业项目里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应≥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过程中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
6、地块内现有的工程管线设施应与相关部门衔接,无法迁移的必须做好保护工作;
7、地块内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向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0、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善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过程中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
11、业主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相应级工程设计资质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13、本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十二、补充要求:未尽事宜应以相关规范、文件及《嘉善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为准。